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設計專利是對於產品外觀設計創作提供保護,為了配合國內產業界及設計界之需求,又要與國際間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接軌,因此,許多國家對於創作人基於同一設計概念所創作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供相關的制度都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藉以確保創作人所為之設計創作能獲得合理之保護。
有些國家要求同一設計、創作概念下之多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必須同日提出專利申請,例如:中國的關聯設計制度、歐盟的一案多設計制度;有些國家對於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來的多個相似外觀設計,同日提出申請、或是在原設計未獲准公告前提出申請,另外在產品開模量產商品化時,因實際生產、製造因素之必要而須作細部或些微之變更,也允許創作人將該等變更修飾之外觀設計,在原設計未獲准公告前,提出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例如:美國的多實施例倂案申請制度與部分連續申請制度、日本的關聯意匠制度、台灣將修正的衍生設計制度;有些國家則未嚴格限定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日期,只要在外觀設計權利屆滿之前都可以提出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例如:台灣的聯合新式樣制度。以下將簡單介紹前述幾個關於相似觀設計的保護制度。
日本的關聯意匠制度
1. 相關法律規定
意匠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人對於與主外觀設計相似之外觀設計,從主外觀設計(若同時申請數個相似之外觀設計,必需選擇一個設計做為主外觀設計)註冊申請日之後到核准公報發行的前一日提出註冊申請者,不受第9條第2款規定的限制,可取得關聯外觀設計專利。
2. 申請人之限制
關聯外觀設計之申請人必須與主外觀設計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應可透過讓與變更的方式成為同一人。
3. 申請期間
在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同時,或是主外觀設計申請之後至核准公報發行的前一日。
4. 關聯意匠之數量
關聯外觀設計的數量沒有限制。
5. 權利的效力與保護
主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註冊之日起20年,關聯外觀設計專權的護期限自主外觀設計註冊之日起20年。
主外觀設計與關聯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雖有重疊,卻可單獨各自主張權利,關聯外觀設計的權利亦可及於相似的外觀設計。不過,主外觀設計與關聯外觀設計必須同時轉讓。
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程序必須就每一個外觀設計單獨請求,以及單獨宣告無效,亦即主外觀設計被宣告無效時,關聯外觀設計可單獨存續。
美國的相似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1. 相關法律規定
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不過,在MPEP中規定,屬於同一設計概念的多個實施例或是相似外觀設計,可倂在一個設計專利申請案中提出。另外,在申請日之後,對於與部分變更或修飾且與原外觀設計相似之外觀設計,可用部分連續申請(Continuation in Part,C-I-P)的方式提出申請,與原外觀設計相同的部分可主張原外觀設計的申請日利益。
2. 申請人之限制
部分連續申請案之申請人必須與原外觀設計專利同一人。
3. 申請期間
多實施例的申請案必出同時提出;部分連續申請案則是在原外觀設計申請之後至核准公報發行的前一日。
實施例與連續申請案之數量
一個設計專利申請案中的實施例的數量沒有限制,部分連續申請案的數量也沒有限制。
權利的效力與保護
原則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4年,部分連續申請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是自原設計公告之日起14年,而後申請所延長之保護期間必須提出期末拋棄(terminal disclaimer)之聲明。
多實施例的外觀設計專利,實施例之間的保護範圍雖有重疊,卻可單獨各自主張權利,且每一個實施例的權利都可及於相似的外觀設計。不過,由於外觀設計專利只有一個保護範圍,多個實施例必須一起轉讓。
專利權無效宣告的請求程序中,只要其中一個外觀設計無效就全部無效,亦即所有的實施例必須一起存續或一起消滅。
歐盟的多設計倂案申請制度
1. 相關法律規定
歐盟設計法第37條規定,多個外觀設計可以倂案提出申請,但是這些裝飾性設計所應用或實施的產品,在工業設計得國際類中是屬於同一類別,不得跨越類別。提出多設計併案的申請出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2. 申請期間
多設計倂案的申請必出同時提出。
3. 設計之數量
一個設計申請案中的外觀設計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4. 權利的效力與保護
多個設計併案申請的每一個設計,可以單獨適用法律。換言之,每一個設計可單獨授權、強制執行、單獨主張權利、執行扣押或破產程序、或是放棄、延展、讓度。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下,必要時多個設計申請案也可以分割成若干個單獨的申請案。
5. 其他
除了第36條第4款的所規定的費用外,多設計併案申請還要繳納額外的註冊費及公告費用,附加費用將視設計的數目而遞增。
台灣的聯合新式樣制度
1. 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109條第2款規定,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第110條第5款規定,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第6款規定,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2. 申請人之限制
聯合新式樣之申請人必須與原新式樣為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可透過讓與變更的方式成為同一人。
3. 申請期間
在原新式樣專利權利存續期間都可以提出申請。
4. 聯合新式樣之數量
聯合新式樣的數量沒有限制。
5. 權利的效力與保護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屆滿;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聯合新式樣是註記於原新式樣專利證書之中,沒有單獨之專利證書不可單獨主張權利,權利範圍並不及於相似的外觀設計。且聯合新式樣與原新式樣必須同時轉讓。
原新式樣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聯合新式樣一倂消滅。
中國的關聯設計制度
1. 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31條第2款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29條第3款規定,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2. 申請期間
同日提出一件申請案(合案申請)。
3. 關聯設計之數量
專利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36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對該產品的其他設計應當與簡要說明中指定的基本設計相似。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不得超過10項。
4. 權利的效力與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屆滿。由於關聯設計制度是以合案申請的方式解決相似外觀設計的申請問題,原則上,基本設計與關聯設計的專利權應該是各自獨立,可各自主張權利。
在修訂後的專利法與實施條例修訂草案中都未見有關聯設計權利效力的相關規定,還有基本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的效力是否及於關聯設計?基本設計與關聯設計專利權是否必須同時讓與獲授權?
不過,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專題研究報告對於關聯申請制度部分修改建議中,提及(1)希望在實施細則中明訂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相同與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並明確兩者的法律效力相同;(2)在申請案中,選擇一個基本設計,其他作為關聯設計,關聯設計應與基本設計相近似,關聯設計之間不要求近似(3)關聯設計之間的權利各自獨立,但是應同時轉讓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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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工業設計是產品商品化(commercialization)的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法中的工業設計制度是對產品的外觀設計創作提供保護,為了達到推廣與保護工業設計之目的,也為了確保創作人之設計創作能獲得合理之保護。許多國家對於在同一設計概念所創作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或是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之後所做的部分變更或些微修飾的相似外觀設計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
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由2005年的163,371件,2006年的201,322件,以驚人的速度成長到2007年的267,668件與2008年的312,904件,一方面為了配合國內產業的需求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的快速成長,另一方面為了保護外觀設計申請人的正當利益,避免同一創作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因為「重複授權」的理由而被宣告無效,在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專利之中,中國引進關聯設計制度後,相似外觀設計可採用合案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確保同一設計概念下所發展的類似外觀設計的權利範圍。
台灣專利法修法中新式樣的部分也做大幅度的變動,為了確保創作人所為之設計創作能獲得合理之保護,擴大近似設計之保護範圍,將廢止聯合新式樣專利制度,引進衍生設計專利制度。
換言之,在衍生設計制度下,創作人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所發展出來之變化設計,都具有與原設計同等的保護效果,原設計與衍生設計的專利權都及於相同及實質相同之範圍,不過,同時也合理的限縮了衍生設計的申請期限。
由於各個國家所提供的保護制度不同,權利效力及保護範圍也有所差異,為了要因應不同的保護制度,創作人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所為外觀設計創作的多個變化設計,在不同的國家應要有不同的申請策略,才能取得最有利、最適當的保護範圍。例如:在美國,應以多實施例倂案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一方面可節省專利申請及領證的費用,另一方面可確定及擴大外觀設計保護的範圍。對於在申請之後改良的外觀設計,則應以部分連續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原設計已揭露的部分可享有該設計的申請日利益(該部分的新穎性審查以原設計的申請日為基準日),以避免喪失新穎性。
然而,在日本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則需選擇一個設計為主設計,其他設計作為關聯設計分案提出申請,主設計與關連設計可同日提出申請,或是在主設計核准公告的前一日提出關聯設計的申請,如此,可確定外觀設計保護的範圍。在歐盟,可以多設計倂案的方式提出申請,可節省專利申請及領證的費用。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2006年6月公廳版「新式樣專利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羅卡諾國際工設計分類」編譯者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業設計工程師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座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保護暨新式樣專利」講座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設計創意的多重保護架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卓越計畫》,2009(印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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