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葉乃嘉
於北美智權報第18期中「商業方法專利案例探討─IN RE BILSKI 與美國專利法§101之專利適格標的」曾經介紹過IN RE BILSKI一案對於今日的資訊化時代及自由市場經濟之影響。鑑於日前因IN RE BILSKI一案,有些方法相關之專利受到威脅,過往能夠獲得專利之方法發明,因為該判例,近日悉數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駁回。不服之申請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目前仍待審中。
由於IN RE BILSKI判例,近日不論軟體、通訊、半導體製程、生化科技技術類別等部份方法申請案,凡未與特定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tie to),或非是將某一特定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之狀態或物件,悉數遭到USPTO審查委員核駁,由於牽涉的層面很廣,與行之已久的發明之專利適格標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認定相較之下限縮許多,造成各界專利申請之困擾。北美秉持著為申請人爭取最大權益的精神,故擬此緊急因應措施,盼能協助各位保住重要之申請案。
發明新案可以採取之因應措施
首先,如果發明人目前有方法相關的重大新發明,並沒有與特定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或並沒有將某一特定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之狀態或物件,也就是說發明人之方法發明違背了美國聯邦巡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針對IN RE BILSKI案所做出之判決,而有被核駁的疑慮,而無法順利得到專利時,應該怎麼做呢?
申請人遇到這樣的狀況,若依據35 USC 111(b)提出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可以相對於新案申請繳納較少的費用,並能夠取得發明日期,以便日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對於35 USC 101方法發明之專利適格標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認定之條件又恢復BILSKI一案前較為寬鬆之標準時,得以在暫時申請案申請日起算1年內另提出正式案,如此不但取得優先全日,同時能確保1年後美國最高法院之裁決是否適於提出該發明之專利申請。
待審之案件可以採取之因應措施
假設申請案係在CAFC針對IN RE BILSKI案所做出判決前即提出之申請,也就是說其目前之狀態為待審或是正在審查當中,也無須在這一波核駁大浪當中早早決定放棄抗辯,否則一旦美國最高法院推翻CAFC,針對IN RE BILSKI案所做出之判決,將喪失翻案後翻身之機會。以下提出幾種待審案件可以採取之回應方式供參考:
(一)收到USPTO官方非最終核駁通知書(non office action)時
一般收到核駁通知後,理論上有3個月的答辯期限,可以依據37 CFR 1.136(a)繳納延期費(extension fee)另外延長至多3個月,使得回覆答辯的期限拉長至總共6個月。以充足的時間研擬適合之答辯方向,待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後視USPTO官方所持之態度,再決定該如何回應官方。
此外,申請人也得以依據35 USC 120提出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重新排隊等待新一輪安排之審查委員,目的同樣係希望經過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後,審查委員將持不一樣的審查法律依據。
(二)申請案為方法暨設備之發明時
假設申請案係設備暨方法之發明,另可以視情況根據35 USC 121提出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保住設備部份的請求項,並使方法部分的請求項歸到另一個分割案,確保設備能夠儘早拿到專利,並讓方法部分的發明處於繫屬(pending)狀態,靜待美國最高法院最後之裁決。
(三)收到最終核駁(final office action)時
假設申請人所收到的係最終核駁(final office action),可以另外依據35 USC 132(b)來請求繼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假設日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下來,決議重新放寬成為美國聯邦巡迴法院BILSKI判決前之審核標準 ,這樣下來受到BILSKI一案影響之申請案未來可能仍有領證之機會。
結語
上述的建議作法多是以金錢買一個希望,因為美國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做出裁決,其裁決是否有利於目前遭引用BILSKI判例核駁之申請案?目前尚不明朗。只能說有等待就有希望,不等待就等於直接放棄了。因此,申請人也須斟酌申請案之重要性,決定該採取怎麼樣的措施方能最有經濟效益的保護自身發明。
於北美智權報第18期中「商業方法專利案例探討─IN RE BILSKI 與美國專利法§101之專利適格標的」曾經介紹過IN RE BILSKI一案對於今日的資訊化時代及自由市場經濟之影響。鑑於日前因IN RE BILSKI一案,有些方法相關之專利受到威脅,過往能夠獲得專利之方法發明,因為該判例,近日悉數遭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駁回。不服之申請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目前仍待審中。
由於IN RE BILSKI判例,近日不論軟體、通訊、半導體製程、生化科技技術類別等部份方法申請案,凡未與特定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tie to),或非是將某一特定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之狀態或物件,悉數遭到USPTO審查委員核駁,由於牽涉的層面很廣,與行之已久的發明之專利適格標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認定相較之下限縮許多,造成各界專利申請之困擾。北美秉持著為申請人爭取最大權益的精神,故擬此緊急因應措施,盼能協助各位保住重要之申請案。
發明新案可以採取之因應措施
首先,如果發明人目前有方法相關的重大新發明,並沒有與特定機器或裝置搭配在一起,或並沒有將某一特定物件轉換為另一不同之狀態或物件,也就是說發明人之方法發明違背了美國聯邦巡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針對IN RE BILSKI案所做出之判決,而有被核駁的疑慮,而無法順利得到專利時,應該怎麼做呢?
申請人遇到這樣的狀況,若依據35 USC 111(b)提出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可以相對於新案申請繳納較少的費用,並能夠取得發明日期,以便日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對於35 USC 101方法發明之專利適格標的(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認定之條件又恢復BILSKI一案前較為寬鬆之標準時,得以在暫時申請案申請日起算1年內另提出正式案,如此不但取得優先全日,同時能確保1年後美國最高法院之裁決是否適於提出該發明之專利申請。
待審之案件可以採取之因應措施
假設申請案係在CAFC針對IN RE BILSKI案所做出判決前即提出之申請,也就是說其目前之狀態為待審或是正在審查當中,也無須在這一波核駁大浪當中早早決定放棄抗辯,否則一旦美國最高法院推翻CAFC,針對IN RE BILSKI案所做出之判決,將喪失翻案後翻身之機會。以下提出幾種待審案件可以採取之回應方式供參考:
(一)收到USPTO官方非最終核駁通知書(non office action)時
一般收到核駁通知後,理論上有3個月的答辯期限,可以依據37 CFR 1.136(a)繳納延期費(extension fee)另外延長至多3個月,使得回覆答辯的期限拉長至總共6個月。以充足的時間研擬適合之答辯方向,待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後視USPTO官方所持之態度,再決定該如何回應官方。
此外,申請人也得以依據35 USC 120提出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重新排隊等待新一輪安排之審查委員,目的同樣係希望經過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後,審查委員將持不一樣的審查法律依據。
(二)申請案為方法暨設備之發明時
假設申請案係設備暨方法之發明,另可以視情況根據35 USC 121提出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保住設備部份的請求項,並使方法部分的請求項歸到另一個分割案,確保設備能夠儘早拿到專利,並讓方法部分的發明處於繫屬(pending)狀態,靜待美國最高法院最後之裁決。
(三)收到最終核駁(final office action)時
假設申請人所收到的係最終核駁(final office action),可以另外依據35 USC 132(b)來請求繼續審查(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假設日後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下來,決議重新放寬成為美國聯邦巡迴法院BILSKI判決前之審核標準 ,這樣下來受到BILSKI一案影響之申請案未來可能仍有領證之機會。
結語
上述的建議作法多是以金錢買一個希望,因為美國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做出裁決,其裁決是否有利於目前遭引用BILSKI判例核駁之申請案?目前尚不明朗。只能說有等待就有希望,不等待就等於直接放棄了。因此,申請人也須斟酌申請案之重要性,決定該採取怎麼樣的措施方能最有經濟效益的保護自身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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