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美國原定於2008年12月10日實施專利單方訴願(Ex Parte Appeal)程序新法,不料到了2008年12月10日當天,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突然公告: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因故暫緩實施,未來該局將再擇期宣布新的生效日期。
在新法正式生效之前,專利單方訴願程序仍應按現行法規進行。而未來USPTO再發公告通知新法新的生效日期時,公告日到新生效日間,至少會保留30天的緩衝期,以予公眾充分的準備時間。
美國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為何暫緩實施?
這是13個月內USPTO第二度在最後一刻宣布新法暫緩施行。前一次是原定2007年11月1日實施的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因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法官2007年10月31日發出的一紙命令臨時喊停。
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一如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同樣面對了專利業界的質疑與反對。其中一項核心問題在於,新法加諸訴願人的負擔似乎遠比USPTO的評估沉重,對難得有訴願需求、不熟悉訴願程序的訴願人而言,訴願成本可能隨之提高。不過此次反對陣營不是等上了法庭才集結,而是選在新法合法實施前的行政審核程序發動攻擊。
根據美國《減少紙上作業法案》(Paperwork Reduction Act,PRA)規定,此次修法須先經過美國白宮管理暨預算局(OMB)審核,以評估新法文件要求會否對公眾造成太大負擔。
如果未收到公眾任何評論意見,OMB通常會接受USPTO的評估,同意新法施行。而此次美國專利業界透過網路等管道動員,向OMB提出不同於USPTO的觀點及估算數據,直到新法原定生效日的前一天,OMB仍未完成審核手續,於是USPTO緊急於2008年12月10日通知新法暫不施行。
美國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重點摘錄
USPTO為解決專利單方訴願案的積案問題,於2008年6月10日公告修訂相關法規,希望透過簡化訴願程序、制定客觀明確的文件要求,加快訴願程序進行節奏。此外,為澄清公眾對新法部分規定的疑慮,USPTO又於11月20日發出公告補充說明。整理兩份公告及USPTO網頁資訊,摘錄此次美國專利單方訴願程序修法重點如下:
■ 新法適用客體,限新法生效當日或當日後提出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之專利單方訴願案,但新法雖然尚未正式生效,USPTO接受訴願人依新法規定提交的訴願理由書。
■ 非可訴願之爭議(Non-appealable Issue),應於案件移交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PAI)審理前提交請願書(Petition),否則視同放棄於訴願期間行使此一權利。
■ 審查委員不得於審查委員回覆書(Examiner’s Answer)增列新的駁核理由。
■ 訴願人即使續提答辯理由書(Reply Brief),審查委員亦不得再為回覆。
■ 訴願人書面確認聽證程序(Oral Hearing)舉行日期時,應一併提供技術詞彙(Technical Term)及其他罕見字詞清單予BPAI。
■ 針對訴願人不當行為,USPTO可援引新增法條,科以相關行政處罰。
■ 若訴願理由書或答辯理由書有內容、格式瑕疵,訴願人可補正,但補正機會只有一次。
■ 提交答辯理由書、聽證程序請求書(Request for Oral Hearing)、再聽證程序請求書(Request for Rehearing)等程序,若有延期需要,應依新法37 CFR 41.3之規定請求准予延期,無法再適用現有的37 CFR 1.136(b)或1.550(c)延期規定。
■ 訴願理由書、答辯理由書、再聽證程序請求書內容規定大幅修訂,訴願人應依新法規定之項目依序撰寫。

■ 訴願理由書、答辯理由書、再聽證程序請求書新增多項格式要求。例如:須自第一頁起順序以阿拉伯數字編頁碼;引文須縮排;主文行距應採用2倍行高;使用14級字;訴願理由書、答辯理由書、再聽證程序請求書主文各有30頁、20頁、10頁的頁數限制,若有需要,應依新法37 CFR 41.3之規定請求准予超頁。
美國原定於2008年12月10日實施專利單方訴願(Ex Parte Appeal)程序新法,不料到了2008年12月10日當天,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突然公告: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因故暫緩實施,未來該局將再擇期宣布新的生效日期。
在新法正式生效之前,專利單方訴願程序仍應按現行法規進行。而未來USPTO再發公告通知新法新的生效日期時,公告日到新生效日間,至少會保留30天的緩衝期,以予公眾充分的準備時間。
美國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為何暫緩實施?
這是13個月內USPTO第二度在最後一刻宣布新法暫緩施行。前一次是原定2007年11月1日實施的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因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法官2007年10月31日發出的一紙命令臨時喊停。
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一如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同樣面對了專利業界的質疑與反對。其中一項核心問題在於,新法加諸訴願人的負擔似乎遠比USPTO的評估沉重,對難得有訴願需求、不熟悉訴願程序的訴願人而言,訴願成本可能隨之提高。不過此次反對陣營不是等上了法庭才集結,而是選在新法合法實施前的行政審核程序發動攻擊。
根據美國《減少紙上作業法案》(Paperwork Reduction Act,PRA)規定,此次修法須先經過美國白宮管理暨預算局(OMB)審核,以評估新法文件要求會否對公眾造成太大負擔。
如果未收到公眾任何評論意見,OMB通常會接受USPTO的評估,同意新法施行。而此次美國專利業界透過網路等管道動員,向OMB提出不同於USPTO的觀點及估算數據,直到新法原定生效日的前一天,OMB仍未完成審核手續,於是USPTO緊急於2008年12月10日通知新法暫不施行。
美國專利單方訴願程序新法重點摘錄
USPTO為解決專利單方訴願案的積案問題,於2008年6月10日公告修訂相關法規,希望透過簡化訴願程序、制定客觀明確的文件要求,加快訴願程序進行節奏。此外,為澄清公眾對新法部分規定的疑慮,USPTO又於11月20日發出公告補充說明。整理兩份公告及USPTO網頁資訊,摘錄此次美國專利單方訴願程序修法重點如下:
■ 新法適用客體,限新法生效當日或當日後提出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之專利單方訴願案,但新法雖然尚未正式生效,USPTO接受訴願人依新法規定提交的訴願理由書。
■ 非可訴願之爭議(Non-appealable Issue),應於案件移交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PAI)審理前提交請願書(Petition),否則視同放棄於訴願期間行使此一權利。
■ 審查委員不得於審查委員回覆書(Examiner’s Answer)增列新的駁核理由。
■ 訴願人即使續提答辯理由書(Reply Brief),審查委員亦不得再為回覆。
■ 訴願人書面確認聽證程序(Oral Hearing)舉行日期時,應一併提供技術詞彙(Technical Term)及其他罕見字詞清單予BPAI。
■ 針對訴願人不當行為,USPTO可援引新增法條,科以相關行政處罰。
■ 若訴願理由書或答辯理由書有內容、格式瑕疵,訴願人可補正,但補正機會只有一次。
■ 提交答辯理由書、聽證程序請求書(Request for Oral Hearing)、再聽證程序請求書(Request for Rehearing)等程序,若有延期需要,應依新法37 CFR 41.3之規定請求准予延期,無法再適用現有的37 CFR 1.136(b)或1.550(c)延期規定。
■ 訴願理由書、答辯理由書、再聽證程序請求書內容規定大幅修訂,訴願人應依新法規定之項目依序撰寫。

■ 訴願理由書、答辯理由書、再聽證程序請求書新增多項格式要求。例如:須自第一頁起順序以阿拉伯數字編頁碼;引文須縮排;主文行距應採用2倍行高;使用14級字;訴願理由書、答辯理由書、再聽證程序請求書主文各有30頁、20頁、10頁的頁數限制,若有需要,應依新法37 CFR 41.3之規定請求准予超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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