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QA內容,由北美智權2007年舉辦的「韓國專利佈局研討會」參加者提問,演講者韓國金張法律事務所(Kim & Chang)的專利律師金星雲先生回答。
Q1:韓國專利自申請時起到領證,一般而言,需要多少時間?
答:在無法找到既有先前技術來駁回申請時,從實審請求日起,約需10個月的時間,申請人即可收到由韓國專利局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或OA。
Q2:韓國實審的費用是依claim的項次收費嗎?
答:提出申請時僅繳交基本費即可,但請求實審時,則除了基本費外,尚需按專利申請範圍的項數來收費,項數多者費用亦提高。
Q3:是否禁止多項附屬項(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答:與台灣的規定相同,多項附屬項下的從屬項不可再有多重附屬項。
Q4:暫緩提交制度是指直接把發明特徵先行提交KIPO,然後再補claim嗎?
答:是的。可先提交發明的一些大概內容,之後再將明確的專利申請範圍補繳即可。七月一日後claim雖可後補,但實質的技術內容在提出時就要繳交,因此雖然可以後補claim,但要更動SPEC則相當困難,是值得注意的部分。提交專利申請範圍的期限限定為實審請求時或發明公開之前。
Q5:專利申請範圍暫緩提交是類似U.S Provisional?
答:不同。美國的Provisional是為了讓發明人可爭取專利保障時間,所以可先不繳交專利申請範圍,待整理齊全後,以較為完整的專利說明書再進入真正申請流程。而韓國的專利申請在2007年7月1日後可以以不含權利範圍的專利說明書來提出申請,但此一專利說明書仍屬於正式的申請書,申請人得在日後補齊所有文件資料。
Q6:一般專利大概會有幾次OA?
答:韓國專利申請流程中有「最初OA」與「最後OA」,但一個申請案可能包含著數個最初OA,端看駁回所使用的原有技術是哪一階段所找到的。當收到最初OA時,若申請人做了資料補正後,審查委員可以以之前找的原有技術(先前技術)駁回則會發出最後OA;若審查委員需以新的原有技術才能將此案駁回的話,則此一過程仍稱之為最初OA。最後OA的目的是縮短審查處理時間。
Q7:為什麼韓國智財局申請時僅接受韓文說明書,而不像台灣可接受英文說明書,之後再補中文版?
答:目前韓國智財局仍維持僅接受韓文說明書的態度,日後若不斷有人反應或建議以英文申請之需求的話,也許韓國智財局會願意修改。
Q8:在針對最初OA提出答辯後,申請人想提出claim的修改,是否可以主動提出?
答:在答辯期限內者可再次提出修正。
Q9:為什麼在專利權行使裝置發明比方法發明更佔優勢?
答:由於裝置發明的技術較方法發明之技術來得更為明確易於掌握,在發生侵權訴訟糾紛時,裝置發明明顯較具有優勢,易於判斷是否真的侵權。
Q10:在韓國的實體審查之核准率(包含外國人和韓國人)多高?
答:韓國的實體審查之核准率高低,需視其技術領域而訂,所以無法有一確定之核准率的數字。
Q11:在韓國,台灣人申請的核准率多高?如果較低的話,理由是什麼?
答:台灣人在韓國的專利申請以新型者居多,主要是因為新型專利的申請較為容易。但在此提醒大家,雖然新型專利取得容易,但對於真正的專利保護而言,仍以發明專利的保護效果較佳,若國人只一昧求快,即使取得了新型專利卻無法保護發明人的技術,等於是花了大把銀子,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效果。
Q12:在韓國電子申請的比率高嗎?
答:在韓國目前有98%的申請是以電子申請來處理,主要原因是收費的關係,因為以書面申請要另外收取費用,因此多數韓國人以電子申請的意願較高。並且韓國專利局鼓勵電子申請。
Q13:在韓國可不可以申請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
答:可以。韓國專利局有專門的部門在處理「商業方法」的申請,但核准率不高,僅有20%左右。
Q14:能否說明,撰寫說明書的要求中,有關「為了避免被審查委員駁回,應注意在說明書闡述原有技術」的部分。
答:一般我們稱之為「先前技術」,在韓國稱之為「原有技術」。發明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應注意所提出先前技術的內容細節,因為韓國審查委員會將自己所搜尋到的先前技術與發明人所提出之先前技術加以整合,以此來做為審核發明人所申請之專利是否具「進步性」與「顯而易見性」之專利要件。因此,在此提醒發明人要申請韓國專利時,對於先前技術之提供應審慎,特別是要避免被自己過去已申請專利的技術所攻擊,致使專利申請被駁回。
Q15:韓國允許功能或工作方法記載權利要求,對於專利範圍的解釋是?
答:2007年7月1日起,韓國專利局允許以means plus function或method claim方式來描述專利申請範圍。
Q16:韓國對於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的申請要求?
答:在韓國申請軟體專利必須與硬體結合才可以,即在撰寫claim時,需要說明軟體是在哪種硬體平台上執行,否則只被視為是一種人類的思想說明,無法予以專利。而商業方法的申請也是,必須有類似電腦裝置的搭配,才能申請。
Q17:於韓國申請之專利於最後OA被駁回,之後有哪些途徑可救濟?
答:韓國專利局之上還有審判院,所以當發明人對專利局的駁回不服的話,可向審判院提出訴願,進行再審。也可向專利法院和大法院提出訴願。
Q18:共同擁有(co-owner)之專利案件,其中一位擁有人若拒絕簽署申請相關文件(e.g. appeal or transfer document),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答:根據韓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若沒有部分人的同意,不能履行法律行為,即需要共同擁有人全員的同意。
Q1:韓國專利自申請時起到領證,一般而言,需要多少時間?
答:在無法找到既有先前技術來駁回申請時,從實審請求日起,約需10個月的時間,申請人即可收到由韓國專利局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或OA。
Q2:韓國實審的費用是依claim的項次收費嗎?
答:提出申請時僅繳交基本費即可,但請求實審時,則除了基本費外,尚需按專利申請範圍的項數來收費,項數多者費用亦提高。
Q3:是否禁止多項附屬項(multiple dependent claim)?
答:與台灣的規定相同,多項附屬項下的從屬項不可再有多重附屬項。
Q4:暫緩提交制度是指直接把發明特徵先行提交KIPO,然後再補claim嗎?
答:是的。可先提交發明的一些大概內容,之後再將明確的專利申請範圍補繳即可。七月一日後claim雖可後補,但實質的技術內容在提出時就要繳交,因此雖然可以後補claim,但要更動SPEC則相當困難,是值得注意的部分。提交專利申請範圍的期限限定為實審請求時或發明公開之前。
Q5:專利申請範圍暫緩提交是類似U.S Provisional?
答:不同。美國的Provisional是為了讓發明人可爭取專利保障時間,所以可先不繳交專利申請範圍,待整理齊全後,以較為完整的專利說明書再進入真正申請流程。而韓國的專利申請在2007年7月1日後可以以不含權利範圍的專利說明書來提出申請,但此一專利說明書仍屬於正式的申請書,申請人得在日後補齊所有文件資料。
Q6:一般專利大概會有幾次OA?
答:韓國專利申請流程中有「最初OA」與「最後OA」,但一個申請案可能包含著數個最初OA,端看駁回所使用的原有技術是哪一階段所找到的。當收到最初OA時,若申請人做了資料補正後,審查委員可以以之前找的原有技術(先前技術)駁回則會發出最後OA;若審查委員需以新的原有技術才能將此案駁回的話,則此一過程仍稱之為最初OA。最後OA的目的是縮短審查處理時間。
Q7:為什麼韓國智財局申請時僅接受韓文說明書,而不像台灣可接受英文說明書,之後再補中文版?
答:目前韓國智財局仍維持僅接受韓文說明書的態度,日後若不斷有人反應或建議以英文申請之需求的話,也許韓國智財局會願意修改。
Q8:在針對最初OA提出答辯後,申請人想提出claim的修改,是否可以主動提出?
答:在答辯期限內者可再次提出修正。
Q9:為什麼在專利權行使裝置發明比方法發明更佔優勢?
答:由於裝置發明的技術較方法發明之技術來得更為明確易於掌握,在發生侵權訴訟糾紛時,裝置發明明顯較具有優勢,易於判斷是否真的侵權。
Q10:在韓國的實體審查之核准率(包含外國人和韓國人)多高?
答:韓國的實體審查之核准率高低,需視其技術領域而訂,所以無法有一確定之核准率的數字。
Q11:在韓國,台灣人申請的核准率多高?如果較低的話,理由是什麼?
答:台灣人在韓國的專利申請以新型者居多,主要是因為新型專利的申請較為容易。但在此提醒大家,雖然新型專利取得容易,但對於真正的專利保護而言,仍以發明專利的保護效果較佳,若國人只一昧求快,即使取得了新型專利卻無法保護發明人的技術,等於是花了大把銀子,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效果。
Q12:在韓國電子申請的比率高嗎?
答:在韓國目前有98%的申請是以電子申請來處理,主要原因是收費的關係,因為以書面申請要另外收取費用,因此多數韓國人以電子申請的意願較高。並且韓國專利局鼓勵電子申請。
Q13:在韓國可不可以申請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
答:可以。韓國專利局有專門的部門在處理「商業方法」的申請,但核准率不高,僅有20%左右。
Q14:能否說明,撰寫說明書的要求中,有關「為了避免被審查委員駁回,應注意在說明書闡述原有技術」的部分。
答:一般我們稱之為「先前技術」,在韓國稱之為「原有技術」。發明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應注意所提出先前技術的內容細節,因為韓國審查委員會將自己所搜尋到的先前技術與發明人所提出之先前技術加以整合,以此來做為審核發明人所申請之專利是否具「進步性」與「顯而易見性」之專利要件。因此,在此提醒發明人要申請韓國專利時,對於先前技術之提供應審慎,特別是要避免被自己過去已申請專利的技術所攻擊,致使專利申請被駁回。
Q15:韓國允許功能或工作方法記載權利要求,對於專利範圍的解釋是?
答:2007年7月1日起,韓國專利局允許以means plus function或method claim方式來描述專利申請範圍。
Q16:韓國對於軟體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的申請要求?
答:在韓國申請軟體專利必須與硬體結合才可以,即在撰寫claim時,需要說明軟體是在哪種硬體平台上執行,否則只被視為是一種人類的思想說明,無法予以專利。而商業方法的申請也是,必須有類似電腦裝置的搭配,才能申請。
Q17:於韓國申請之專利於最後OA被駁回,之後有哪些途徑可救濟?
答:韓國專利局之上還有審判院,所以當發明人對專利局的駁回不服的話,可向審判院提出訴願,進行再審。也可向專利法院和大法院提出訴願。
Q18:共同擁有(co-owner)之專利案件,其中一位擁有人若拒絕簽署申請相關文件(e.g. appeal or transfer document),請問可以如何處理?
答:根據韓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若沒有部分人的同意,不能履行法律行為,即需要共同擁有人全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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