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北美智權編輯組 張杰夫
2008年4月15日的下午,春光和煦,北美智權借用師大國際會議中心場地舉辦研討會,榮幸邀得德國Hoefer & Partners事務所歐洲專利律師Dr. Joachim Weber及歐洲專利局(EPO)官員Mr. Gerd Hedemann來台,以「歐洲專利佈局」為題,分享其專業經驗,也感謝諸多專利業界的舊雨新知撥空到場共同參與。
由會前會後的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許多台灣申請人雖有心前往歐洲申請專利,但往往因歐洲語文、法制過於多元,不知從何著手。以下摘記當天Dr. Weber第一場演講-「歐洲專利佈局策略」(European Patent Strategy)-的談話內容,望供參考。
一、淺談歐洲專利佈局
前進歐洲佈建專利網,第一步是了解歐洲市場的組成及申請人所能掌握的選擇。當然,申請人大可直接進入歐洲各國申請專利,但基於種種因素,EPO所授予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還是一般的建議選項。
1973年西歐多國共同簽署《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是為歐洲專利的濫觴。歐洲專利申請案是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受理審查,但歐洲專利不是歐洲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取得專利之後,必須再進入各國登記,才能正式在其國境內生效。
1. EPC締約國≠歐盟成員國

首先提醒,EPC締約國(左圖)與歐盟成員國(右圖)是兩個不同的名詞。截至本次研討會舉行時間為止,EPC締約國共為34國,並有4個簽有延伸協議願意依一定程序承認歐洲專利效力的延伸國。反觀歐盟,目前僅有27個成員國。(詳細的各國明細內容請參考12期北美智權報文章《歐洲專利公約》簡介)
2. 專利佈局涵蓋範圍
如前所述,取得歐洲專利之後,並不代表公告日起歐洲專利就自動於每一個EPC締約國生效。如欲取得某EPC締約國或延伸國(A國)正式的專利保護,申請期間必須先向EPO表明「指定」(designate)取得A國專利保護的意願,EPO公告准予專利之後,並須依規定向A國辦理「進入指定國」手續(national validation),如此,歐洲專利才能在A國實際生效。最後的「進入指定國」程序不經實質審查,純為一道行政手續。
但既然需「指定」歐洲專利生效的國家並進行「進入指定國」程序,其間不免仍會牽涉到應「指定」及「進入」哪些國家的專利佈局核心問題。個別組織及個人因背景、需求、資源不同,專利佈局方向自然會隨之產生歧異,以下原則或能提供策略研擬時所需的思考面向:
(1) 知己知彼
衡量本身條件、緊盯對手活動,應是一切策略擬定的起點。
A.技術:不同的技術領域可能需要不同國家的專利保護;
B.市場:已開發市場通常都有戰略意義,但對部分產業(例如製藥業)而言,開發中國家也可能有其重要性;
C.營收:企業本身在不同國家的營收規模,肯定具有參考價值;
D.競爭同業所在:若要封鎖競爭同業,即使是小國,也可能有一定的重要性(例如瑞士之於製藥業);
E.競爭同業活動:注意競爭同業的動向,常能提供專利佈局的重要參考。
(2) 他山之石
其他申請人(專利權人)的佈局方向,或許可作為策略指標。根據EPO 2006年統計資料,EPC所有締約國中,前10個最常被指定的國家依序如下【註】:

(3) 10年展望
歐洲專利平均維持約10年,故佈局時應考量環境變化,預想10年後的歐洲遠景,評估各國市場發展、人口遷移、研發量能、就業比率、政經法制、智權價值等因素。例如,德國目前是歐洲最大的經濟體,但生育率偏低,未來的勞動及消費市場結構都將不同於今日。再以研發活動為例,義大利與西班牙、波蘭與捷克,此消彼長,恰是兩組鮮明的對比。
至於未來的政治局面,以下是目前可以預見的發展:
A. 新的歐盟成員國?
目前看來其他國家要納入成為新歐盟成員國的機率不高,但前南斯拉夫屬國可能是個例外。
B. 新的EPC締約國?
目前僅有幾個前南斯拉夫屬國展開磋商。
C. 東歐動向?
俄羅斯及其他主要經濟體自有其專利制度體系,短期內不太可能納入EPC。
D. 歐羅巴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Europe)?
雖然共同體專利、《歐洲專利訴訟協定》(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簡稱EPLA)相關協商仍持續進行,但各國意見分歧,要在短短數年間達成協議並正式推行,恐非易事。
3. 小結
綜合以上,可以發現歐洲專利之所以成為一般建議的佈局策略工具,選擇彈性是一大主因。論空間選擇,歐洲專利申請案可以一網打盡歐洲三十餘國市場。論時間彈性,歐洲專利申請案可以延後佈局範圍最後決定時點,爭取時間,以針對市場潛力、專利效益做長期評估。論成本支出,歐洲專利毋須在申請之初確定要「指定」及「進入」的國家,相關成本支出集中到後段申請程序方會產生,有利企業或個人規畫資源調度。論策略運用,即使尚未取得專利,僅是取得專利的可能,便可發揮干擾作用,於是,愈晚決定「指定」及「進入」國家,愈能創造模糊地帶、牽制競爭同業。
二、善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可以簡化為五道動作:

從申請到核發,全部過程可以在2年內完成,也可能拖到7年,其間差異,除了反應EPO各部門的審查資源分配,申請人本身的策略考量也會影響審查節奏。而申請人的策略考量因素,可能是時間,可能是成本,也可能還有其他。
例如申請人高度配合、提請加速審查,自然可加快審查進度。若是這樣的速度仍無法滿足申請人需求,亦可考慮個別國家的特殊應用方式。以德國為例,申請人可以利用歐洲專利申請案在德國申請(branch off)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這麼一來,可能3個月內即可註冊登記。
加快申請速度(Fast track)

放慢申請速度(Slow track)

三、歐洲專利其他優點
歐洲專利申請途徑是歐洲專利佈局時極有用的工具,除了申請程序中保有最大化的選擇空間、時間彈性,取得歐洲專利之後,還有兩項優點可在此一併強調。
1. 翻譯成本
翻譯佔歐洲專利申請成本之比率約在二至四成左右,但申請人可以等取得歐洲專利後,再於辦理進入指定國程序時提交各國指定譯本。也就是主要的翻譯成本支出時點挪後,對申請人而言,僅是如此,即有助於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而《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生效後,進入《倫敦協議》成員國時,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翻譯負擔,對申請人來說,不但翻譯成本可延後支出,更能享受翻譯成本實質減少的益處。

簡單說,使用英文申請並在2008年5月1日或該日後公告核准的歐洲專利,在進入德國、法國、英國、瑞士、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等國(如圖中的留白區域)時,將毋須再準備翻譯文件;進入瑞典、荷蘭、丹麥、克羅埃西亞、拉脫維亞、冰島、斯洛維尼亞等國(如圖中的斜線區域)時,則需準備請求項的各國官方語文譯本,但不用再提供全文翻譯。
目前《倫敦協議》尚未在多數EPC締約國實施生效,但預料未來其涵蓋國家將會逐步增加。
2. 他國採認
EPO的檢索審查品質向來有一定水準,而且許多非EPC締約國的專利局也都採認EPO的審查結果,雖然EPO索費較高,但只要申請案能通過EPO的審查,其投資報酬率也都算相當不錯。目前採認EPO審查結果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阿根廷、巴西、香港、印尼、印度、南韓、墨西哥、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等。
四、結論
歐洲地區眾多國家提供了眾多的專利選擇,但構思佈局策略時,一般仍以EPC為歐洲專利佈局的最佳工具。道理何在?
1) 透過EPO單一平台申請專利,毋須同時準備多國申請所需各版本的文件及翻譯; 2) 利用EPC保留進入多國的選擇機會,毋須同時在多國繳交天文數字的申請、檢索、審查等規費,可拉低各國平均申請成本; 3) 可依申請人策略需要,加快或拖延申請案審查進度; 4) 可推遲主要的成本支出時點,有利於控制預算。
綜觀以上,認識並善用歐洲專利申請途徑,對申請人在歐洲地區的專利佈局絕對有正面助益。
【註】研討會舉行時,EPO 2007年年報尚未發表,但EPO已於2008年6月17日公告2007年年報,根據新出爐的統計數據,前10大被指定國的排名並無變化。

Hoefer & Partners 事務所
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為德國專利律師Ernst Haigis所始創,數十年來一直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戮力經營,期間因併入多間事務所,陣容不斷壯大。其服務內容涵括所有智權活動,包括取得及實施智權保護,以及訴訟防禦、商業運用等等。
Dr. Joachim Weber
任職於 Hoefer & Partners 事務所,為德國與歐盟的專利代理人、歐盟商標與設計代理人,他專精於機械、電機等科技領域,精通德語、英語。
2008年4月15日的下午,春光和煦,北美智權借用師大國際會議中心場地舉辦研討會,榮幸邀得德國Hoefer & Partners事務所歐洲專利律師Dr. Joachim Weber及歐洲專利局(EPO)官員Mr. Gerd Hedemann來台,以「歐洲專利佈局」為題,分享其專業經驗,也感謝諸多專利業界的舊雨新知撥空到場共同參與。
由會前會後的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許多台灣申請人雖有心前往歐洲申請專利,但往往因歐洲語文、法制過於多元,不知從何著手。以下摘記當天Dr. Weber第一場演講-「歐洲專利佈局策略」(European Patent Strategy)-的談話內容,望供參考。
一、淺談歐洲專利佈局
前進歐洲佈建專利網,第一步是了解歐洲市場的組成及申請人所能掌握的選擇。當然,申請人大可直接進入歐洲各國申請專利,但基於種種因素,EPO所授予的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還是一般的建議選項。
1973年西歐多國共同簽署《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是為歐洲專利的濫觴。歐洲專利申請案是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受理審查,但歐洲專利不是歐洲共同體專利(community patent),取得專利之後,必須再進入各國登記,才能正式在其國境內生效。
1. EPC締約國≠歐盟成員國

首先提醒,EPC締約國(左圖)與歐盟成員國(右圖)是兩個不同的名詞。截至本次研討會舉行時間為止,EPC締約國共為34國,並有4個簽有延伸協議願意依一定程序承認歐洲專利效力的延伸國。反觀歐盟,目前僅有27個成員國。(詳細的各國明細內容請參考12期北美智權報文章《歐洲專利公約》簡介)
2. 專利佈局涵蓋範圍
如前所述,取得歐洲專利之後,並不代表公告日起歐洲專利就自動於每一個EPC締約國生效。如欲取得某EPC締約國或延伸國(A國)正式的專利保護,申請期間必須先向EPO表明「指定」(designate)取得A國專利保護的意願,EPO公告准予專利之後,並須依規定向A國辦理「進入指定國」手續(national validation),如此,歐洲專利才能在A國實際生效。最後的「進入指定國」程序不經實質審查,純為一道行政手續。
但既然需「指定」歐洲專利生效的國家並進行「進入指定國」程序,其間不免仍會牽涉到應「指定」及「進入」哪些國家的專利佈局核心問題。個別組織及個人因背景、需求、資源不同,專利佈局方向自然會隨之產生歧異,以下原則或能提供策略研擬時所需的思考面向:
(1) 知己知彼
衡量本身條件、緊盯對手活動,應是一切策略擬定的起點。
A.技術:不同的技術領域可能需要不同國家的專利保護;
B.市場:已開發市場通常都有戰略意義,但對部分產業(例如製藥業)而言,開發中國家也可能有其重要性;
C.營收:企業本身在不同國家的營收規模,肯定具有參考價值;
D.競爭同業所在:若要封鎖競爭同業,即使是小國,也可能有一定的重要性(例如瑞士之於製藥業);
E.競爭同業活動:注意競爭同業的動向,常能提供專利佈局的重要參考。
(2) 他山之石
其他申請人(專利權人)的佈局方向,或許可作為策略指標。根據EPO 2006年統計資料,EPC所有締約國中,前10個最常被指定的國家依序如下【註】:

(3) 10年展望
歐洲專利平均維持約10年,故佈局時應考量環境變化,預想10年後的歐洲遠景,評估各國市場發展、人口遷移、研發量能、就業比率、政經法制、智權價值等因素。例如,德國目前是歐洲最大的經濟體,但生育率偏低,未來的勞動及消費市場結構都將不同於今日。再以研發活動為例,義大利與西班牙、波蘭與捷克,此消彼長,恰是兩組鮮明的對比。
至於未來的政治局面,以下是目前可以預見的發展:
A. 新的歐盟成員國?
目前看來其他國家要納入成為新歐盟成員國的機率不高,但前南斯拉夫屬國可能是個例外。
B. 新的EPC締約國?
目前僅有幾個前南斯拉夫屬國展開磋商。
C. 東歐動向?
俄羅斯及其他主要經濟體自有其專利制度體系,短期內不太可能納入EPC。
D. 歐羅巴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Europe)?
雖然共同體專利、《歐洲專利訴訟協定》(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簡稱EPLA)相關協商仍持續進行,但各國意見分歧,要在短短數年間達成協議並正式推行,恐非易事。
3. 小結
綜合以上,可以發現歐洲專利之所以成為一般建議的佈局策略工具,選擇彈性是一大主因。論空間選擇,歐洲專利申請案可以一網打盡歐洲三十餘國市場。論時間彈性,歐洲專利申請案可以延後佈局範圍最後決定時點,爭取時間,以針對市場潛力、專利效益做長期評估。論成本支出,歐洲專利毋須在申請之初確定要「指定」及「進入」的國家,相關成本支出集中到後段申請程序方會產生,有利企業或個人規畫資源調度。論策略運用,即使尚未取得專利,僅是取得專利的可能,便可發揮干擾作用,於是,愈晚決定「指定」及「進入」國家,愈能創造模糊地帶、牽制競爭同業。
二、善用歐洲專利申請程序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可以簡化為五道動作:

從申請到核發,全部過程可以在2年內完成,也可能拖到7年,其間差異,除了反應EPO各部門的審查資源分配,申請人本身的策略考量也會影響審查節奏。而申請人的策略考量因素,可能是時間,可能是成本,也可能還有其他。
例如申請人高度配合、提請加速審查,自然可加快審查進度。若是這樣的速度仍無法滿足申請人需求,亦可考慮個別國家的特殊應用方式。以德國為例,申請人可以利用歐洲專利申請案在德國申請(branch off)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這麼一來,可能3個月內即可註冊登記。
加快申請速度(Fast track)

放慢申請速度(Slow track)

三、歐洲專利其他優點
歐洲專利申請途徑是歐洲專利佈局時極有用的工具,除了申請程序中保有最大化的選擇空間、時間彈性,取得歐洲專利之後,還有兩項優點可在此一併強調。
1. 翻譯成本
翻譯佔歐洲專利申請成本之比率約在二至四成左右,但申請人可以等取得歐洲專利後,再於辦理進入指定國程序時提交各國指定譯本。也就是主要的翻譯成本支出時點挪後,對申請人而言,僅是如此,即有助於提高資金運用效能。
而《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生效後,進入《倫敦協議》成員國時,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翻譯負擔,對申請人來說,不但翻譯成本可延後支出,更能享受翻譯成本實質減少的益處。

簡單說,使用英文申請並在2008年5月1日或該日後公告核准的歐洲專利,在進入德國、法國、英國、瑞士、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等國(如圖中的留白區域)時,將毋須再準備翻譯文件;進入瑞典、荷蘭、丹麥、克羅埃西亞、拉脫維亞、冰島、斯洛維尼亞等國(如圖中的斜線區域)時,則需準備請求項的各國官方語文譯本,但不用再提供全文翻譯。
目前《倫敦協議》尚未在多數EPC締約國實施生效,但預料未來其涵蓋國家將會逐步增加。
2. 他國採認
EPO的檢索審查品質向來有一定水準,而且許多非EPC締約國的專利局也都採認EPO的審查結果,雖然EPO索費較高,但只要申請案能通過EPO的審查,其投資報酬率也都算相當不錯。目前採認EPO審查結果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阿根廷、巴西、香港、印尼、印度、南韓、墨西哥、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等。
四、結論
歐洲地區眾多國家提供了眾多的專利選擇,但構思佈局策略時,一般仍以EPC為歐洲專利佈局的最佳工具。道理何在?
1) 透過EPO單一平台申請專利,毋須同時準備多國申請所需各版本的文件及翻譯; 2) 利用EPC保留進入多國的選擇機會,毋須同時在多國繳交天文數字的申請、檢索、審查等規費,可拉低各國平均申請成本; 3) 可依申請人策略需要,加快或拖延申請案審查進度; 4) 可推遲主要的成本支出時點,有利於控制預算。
綜觀以上,認識並善用歐洲專利申請途徑,對申請人在歐洲地區的專利佈局絕對有正面助益。
【註】研討會舉行時,EPO 2007年年報尚未發表,但EPO已於2008年6月17日公告2007年年報,根據新出爐的統計數據,前10大被指定國的排名並無變化。

Hoefer & Partners 事務所
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920年,為德國專利律師Ernst Haigis所始創,數十年來一直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戮力經營,期間因併入多間事務所,陣容不斷壯大。其服務內容涵括所有智權活動,包括取得及實施智權保護,以及訴訟防禦、商業運用等等。
Dr. Joachim Weber
任職於 Hoefer & Partners 事務所,為德國與歐盟的專利代理人、歐盟商標與設計代理人,他專精於機械、電機等科技領域,精通德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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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2013年可望於10個月內寄發1st 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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