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 專利是否不易迴避設計(檢驗題7~9) | |||
| 根據所有權利範圍的權利項,提問是否「可能侵權者」只需侵犯到相關權利項的「局部侵犯權利範圍」而並非所有特徵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專利侵權? | 答YES, | -3分 | |
| 答NO, | 不扣分 | ||
分析:
此一專利的專利範圍第 1 項所包括的個別元件,如:光源、棒形透鏡陣列、感光元件、以及機架都是不容易被刪除掉的部件。而且很難想像如何 在克服本專利所解決的問題之前題下,能做出「非均等但 又 可替代」的影像偵知器之迴避設計。因此答案是 NO,不扣分。
| 8. | 按照所有權利項的權利範圍,提問是否「可能侵權者」只需策略性的修改一或多數的權利項特徵/限度就有可能成功地避開侵犯權利範圍(就算已考量了均等論的情況下)? | 答YES, | -4分 |
| 答NO, | 不扣分 |
分析:
依照分析的結果,專利範圍第1項具備的可專利性的特徵包括:
棒形透鏡陣列,在直線上將令該被照物所反射之光聚光之各個棒形透鏡排列成各自隔離,而且相鄰配置成位於在直線上排列之該棒形透鏡之最端部之棒形透鏡相接觸
然而以上特徵是很難被迴避設計躲過,因為棒形透鏡之最端部之棒形透鏡相接觸是幾乎一定要的。不然的話,100%全寬度的讀取則無法達成。而且,比較容易被迴避設計躲過的其他申請專利範圍 可專利性的特徵卻只在,譬如:附屬項第3項-第5項,因此如果他人無法避開 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2項,也是沒多大用處的。所以測驗結果通過,則答案是NO,不扣分。
| 9. | 申請過程中,提問是否 「關鍵」的專利迴避設計特徵/元件是均等但不完全相同於有被受到限縮修正的,且不只局限於同均等物為幾無關係的? | 答YES, | -4分 |
| 答NO, | 不扣分 |
分析:
根據PAIR資料顯示,在申請過程中並未包含有限縮之修正,因此測驗結果是通過,所以答案是NO,不扣分。
| C. 符合專利法規及最佳實務典範(檢驗題10~14) | |||
| 評估是否所有權利項元件是符合美國專利法35第112條第一及二項--相關於是否為不確定或具備精確及明確性? | 答YES, | 不扣分 | |
| 答NO, | -2分 | ||
分析:
Claim 7:權利項元件,美國專利法(35 U.S.C.)第112條第二項 “ spacers allowing an adjustment of an inclination of each of the rod lens arrays ”。說明書:“ An effect similar to the effect of projecting the adjustment screws 130 can be obtained by correcting the inclination of each rod lens array 80 by inserting, in advance, minute spacers having a thickness of about 0.03 mm or like members between the rod lens arrays 80 and the frame 30. ”。詳細情形請參照此一專利的說明書中第九圖及相關敘述。因此測驗結果是:符合美國專利法,因此答案是YES,不扣分。
| 11. | 提問說明書揭露內容是否包含較差、難閱讀或難於理解的英語? | 答YES, | -2分 |
| 答NO, | 不扣分 |
分析:
此份說明書中英語較差的部份是“ necessarily fixed to the frame 30 irrespective of peeing positions of the double-sided adhesive tapes ”,以及“ Rod lenses close to each other of adjoining rod lens arrays produces different image forming positions, electrical corrections for positional deviations between the image writing lines are needed in writing. ” 等等 … . 。根據經驗判斷,本篇專利的原稿應該是以日文撰寫,然後才翻譯成英文的,否則peeling就不會寫成peeing了。因此答案是50% YES,所以只扣1分。
| 12. | 是否權利項覆蓋範圍是均勻? ( 具備好的寬 / 窄混合權利項覆蓋範圍 ) 是否所有揭露的實施例有被專利權利項範圍所覆蓋? ( 不包括特別例外狀況 ) | 答YES, | 不扣分 |
| 答NO, | -3分 |
分析:
本發明所教導的刪除局部棒形透鏡陣列的方法(請參照此一專利的說明書中的圖 4A & 4B),以及不同種棒形透鏡陣列的配置看來是並沒有包含在權利範圍之內。 因此答案是局部NO,測驗結果= 50%通過,扣1.5分。
| 13. | 提問權利項的前言,權利範圍是否為不必要的狹窄?提問是否權利項數量不足? | 答YES, | -1~2分 |
| 答NO, | 不扣分 |
分析:
A. 是否權利項之前言太過狹窄?答案:NO。
B. 是否獨立權利項的權利範圍太狹窄?答案:NO。
C. 是否權利項數量不足?答案:YES。
因為C項的權利項數量不足,因此認為此一檢驗題的答案是30% YES ,扣0.5分。
| 14. | 提問是否有違其他專利法規情況發生?譬如:格式不符、缺乏前置基礎、違規的權利項重複性、缺少適當的 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 等等。 | 答YES, | -1~2分 |
| 答NO, | 不扣分 |
分析:
由於 看不出有重大的違規情況發生。因此此一檢驗題的答案 NO,不扣分。
計算總分:
根據套用以上14個檢驗項目的分析與檢驗,共有四題需要扣分,分別是第3題的1分、第11題的1分、第12題的1.5分、第13題的0.5分,總計扣分數為 4 分。因此,此篇專利品質的總分是: 總指數分數20分– 4分 =16分。
三、結論
在此必須提出說明的是,此一專利的品質檢驗是以個別單一專利來進行評鑑,因此刻意地去除了額外考量其他(其個案有可能存在的)專利家族(patent family) 成員的相互作用。並且,本篇專利品質檢驗方法不包括:來至於詐騙行為(fraud)、不公平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或違反揭露之義務作為撤銷專利等等因素在內。
另外,在此引用本所總經理許鍾光先生曾經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論壇中所表達過的內容做為此篇文章的結語:「 … 我們提出這一篇文章的用意,就是希望能夠拋磚引玉,讓專利界能夠共同正視這個問題,並且拿出來討論。或許在綜合各界多方面的意見後,大家就能夠在專利品質的這個議題上形成一些清楚的共識,讓專利界與工業界都能夠就這個專利品質的共識來訂出一些完整的教育訓練方案以及品質檢驗的標準程序,這對所有專利界和工業界的人來說都有好處。這就是我們寫這一篇文章的基本用意,還請專利界的各方賢達多多指教,謝謝!」
■不是黑或白 「專利品質」是灰色的-理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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