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歐洲專利公約》(EPC)是歐洲地區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核發的一份跨國協定,申請人可統一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簡稱EPO)提出申請,並藉此途徑指定進入EPC締約國,甚至是部分簽有延伸協議的非EPC締約國,以使獲准的歐洲專利得於被指定的歐洲國家取得專利保護。
根據EPO公布的資料,美國、日本是歐洲之外最主要的歐洲專利申請國,以2007年為例,兩國申請量皆在二萬件之上,韓國亦相當積極,2006年申請量即已突破4000件。而兩岸企業積極開拓歐洲市場,歐洲專利申請量雖不比美、日、韓三國,申請件數及取得的專利數量卻也逐年增加(請參下圖),其中中國2007年申請件數共達1145件,較2006年成長近六成,在非歐系國家裡,中國已躋身前5大歐洲專利申請國之林。





一、背景說明

1973年,西歐國家為合作保護智慧財產權、簡化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及統一專利核發標準,共同簽署EPC,並由此創建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此一組織的發展相當成功,當年草創之初,不過有西德、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及瑞士7個成員國,但截至2008年元月份為止,EPC締約國已增為34國,並有4國簽署延伸協議,承認歐洲專利效力(請參下表)。
 
歐洲專利組織轄下包括兩大部門:行政理事會(Administrative Council)及EPO。前者職司法規修訂;後者為決策執行單位,受前者監督。

EPO為世界三大專利局之一,根據2006年的統計(目前所能查得的最新資料),該局約有3600名審查委員,但EPO受理的年申請案量迭創新高,與美、日專利局一樣有積案問題,一件歐洲專利由申請到核准平均需花費4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歐洲專利申請案的核准比率較十年前約下降10個百分點,降至55.9%,但相較於美、日專利局目前的專利核准比率,EPO對申請人可說是相對友善。

二、申請流程

歐洲專利從申請到核發,大概可分為三階段(請參下圖)。



(一)第一階段起自申請人送件申請

歐洲專利申請之初可先以中文稿送件,而後再補英文、德文或法文譯本。EPO受理之後,此一歐洲專利申請案就會先經過形式初審,並分案交由審查委員進行檢索,EPO的檢索報告不但會列舉相關的先前技術(prior arts),還會比對申請案所載發明與先前技術,就其可專利性作成書面意見,若申請案本身未主張國際優先權,EPO會在6至8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至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的期限屆滿,EPO即逕行安排申請案及其檢索報告的公開作業。若能及時製成檢索報告,檢索報告將與申請案一併公開,不然,檢索報告會另行公開。

(二)第二階段起自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

檢索報告公開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人須正式提請實審並選擇指定國(Designation,預先指定取得歐洲專利後希望該專利於哪些國家獲得保護)。若審查委員認為申請案所載發明不具可專利性,將發出核駁通知(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94(3) EPC),申請人應於官方期限內修正答辯,若能成功說服審查委員,將收到核准預先通知(Communication about intent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

之後,申請人只要在限期內繳交規費並提交另兩種官方語言的請求項譯文(例如以英文送件並獲發核准預先通知者,應提德文及法文的請求項譯文),EPO即會正式發出核准通知(Decision to grant a European patent),並於歐洲專利公報(European Patent Bulletin)公告刊載此一核准決議。

(三)第三階段始於EPO核准決議公告日

歐洲專利公告不代表其發明已在EPC締約國正式取得專利保護,還必須通過一道進入指定國(National validation)程序:除少數國家提供較長的考慮期限,一般須於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決定進入哪些EPC締約國,並依該些締約國的要求,於限期內繳費及提交所需文件,如此,專利權人才能在指定進入的EPC締約國行使專利權。

此外,歐洲專利一經公告,除專利權人之外,任何人皆可在接下來的9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撤銷其專利;異議程序並不常見,據統計,每年只有5%左右的歐洲專利會衍生出異議程序。

三、優缺分析

歐洲專利制度之所以能成功發展,自有其優點,但站在申請人的立場,不免也有缺點,以下分別討論。

優點:
(一)經濟面-申請案由單一專利局審查,申請人毋須同時與多國專利局周旋,有助於控制時間成本。而申請之初,能否取得專利尚難預料,申請歐洲專利只需在英文、德文、法文中擇一進行,得以在初期免除沉重的翻譯負擔,極具成本效益。更重要的是,主要的翻譯支出遞延到取得歐洲專利之後才會出現,而隨《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生效,取道歐洲專利進入《倫敦協議》成員國,翻譯成本將大幅降低,是直接申請這些國家專利時未必享有的好處。

(二)法律面-歐洲國家的專利制度相當分歧,取道EPO,申請人只需熟悉歐洲專利申請程序,毋須研究歐洲數十國個別的專利申請法規。況且,許多歐洲國家授予專利前未必經過實質審查確認其有效性,統一先由EPO檢索審查,取得的專利保護應會更為穩固。

(三)實務面-EPO平均18個月可發出檢索報告,且檢索報告附有可專利性的書面意見,反觀美、日專利局平均皆需20個月以上才會發出第一份審查報告。尤其是未主張優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案,申請人約半年即可收到EPO的檢索報告,應有充裕時間考慮下一步行動(例如是否再到其他國家申請專利)。同時,向EPO提出加速審查請求,不需理由,申請人毋須自行檢索先前技術,也免繳規費,相對簡便可行。

(四)策略面-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就是一個日後可以進入近40個歐洲締約國及延伸國取得其專利保護的機會,就專利布局而言,等於是以最小成本確保了最大可能,同時也加重了競爭同業的注意負擔。

缺點:
(一)歐洲專利申請案一般須3~5年才能授予專利,平均時間較美、日多出約一年。雖然加速審查的申請相對簡便,然而請求加速審查的申請案件量持續增加,但EPO內部資源畢竟有限,提請加速審查之後,實際審查速度未必能如申請人的期待。特別是部分歐洲國家的發明專利不須經過實審,若申請人只想盡早取得該些國家的專利,歐洲專利申請案顯然不符其需求。

(二)EPO規費相對較高,若申請人只需要一兩個歐洲國家的專利保護,經由歐洲專利進入兩個國家,其成本可能比直接申請兩個國家的專利還高。單就經濟成本計算,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通常至少得指定進入3、4個國家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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