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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 Category: 設計專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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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設計專利是對於產品外觀設計創作提供保護,為了配合國內產業界及設計界之需求,又要與國際間的工業設計保護制度接軌,因此,許多國家對於創作人基於同一設計概念所創作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供相關的制度都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藉以確保創作人所為之設計創作能獲得合理之保護。

  有些國家要求同一設計、創作概念下之多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必須同日提出專利申請,例如:中國的關聯設計制度、歐盟的一案多設計制度;有些國家對於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來的多個相似外觀設計,同日提出申請、或是在原設計未獲准公告前提出申請,另外在產品開模量產商品化時,因實際生產、製造因素之必要而須作細部或些微之變更,也允許創作人將該等變更修飾之外觀設計,在原設計未獲准公告前,提出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例如:美國的多實施例倂案申請制度與部分連續申請制度、日本的關聯意匠制度、台灣將修正的衍生設計制度;有些國家則未嚴格限定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日期,只要在外觀設計權利屆滿之前都可以提出相似外觀設計之申請,例如:台灣的聯合新式樣制度。以下將簡單介紹前述幾個關於相似觀設計的保護制度。

日本的關聯意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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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蔡昕皓

判斷一份專利的顯而易見性,向來是專利要件中相當不顯而易見的事情,而與歐、日國家相較之下,算是較為寬鬆的美式判斷原則,如今也越漸緊縮,讓先前技術與新發明之間的灰色地帶,出現更多深深淺淺的灰色漸層。

美國專利法的顯而易見判斷法則,從最早期的「葛蘭氏四要素」(Graham’s factors),配合「教導-建議-動機原則」(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 (TSM) rationale),而經歷了一段日漸僵化的應用之後,在2007年出現KSR v. Teleflex一案的最高法院判決,再度喚醒大家對發明及其效果就「可預測性」及「次要因素」的考量,美國的顯而易見標準進入了後KSR時代。

KSR判決剛出爐的當時,多數人認為KSR對判斷顯而易見性的影響力應該會集中在那些比較具有可預測性的專業領域中(predictable art;如:機械結構類的發明),而比較不會影響到化學、生物等不可預測性較高的產業(unpredictable 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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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美國專利商標局的MPEP(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15章中載明:同一設計概念下有多個實施例(Multiple embodiments),或是外觀構成或是形狀近似的外觀設計,可在同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同時提出申請 (註1)。值得注意的是,基本上設計專利的申請案只有一個保護範圍(single claim),申請人主張多個實施例之間的可專利性必須是無法區別的,能為單一的保護範圍所涵蓋。亦即,這些實施例或是近似的外觀設計倂入一申請案提出申請,如果審查人員以任何先前技藝(over prior art)核駁其中一項設計時,其效力及於所有的設計(註2)。

   MPEP第15章1504.05(Restriction分割申請)中記載著,單一的外觀設計申請案中,以圖面揭示單一設計創作的兩個以上實施例是可接受的。然而想將多個實施例倂案申請,要先考量實施例之間是否符合下列要件:

1. 單一發明概念(a single inventive concept);
2. 實施例之間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無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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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2008 年 12 月 2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獲得通過,修改後的專利法將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由於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數量非常多, 2008 年約有 312,904 件,在全球已居於首位,因此,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亦著重於外觀設計方面完善制度,使得中國在發明、實用新形、外觀設計專利的制度都能平衡的發展。

此次大幅度地修改外觀設計專利也是為了順應世界潮流,表現出中國對工業設計已日漸重視。根據美國工業設計協會(IDSA)(註一)的一分統計資料表示,如果產業界在工業設計方面投入 1 美元 ,銷售收入會提高 2500 美元;日本也做過有關類似的統計資料,其中顯示如果產業想要取得一千億日元銷售額,意匠(外觀設計)可起的作用占 51% ,而技術和功能方面則占 26% 。因此,近年來,美國、日本與歐盟等工業強國對於智慧財產保護的發展和改進越來越傾向於外觀設計制度的保護。

本文藉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科萬公司的行政判決中的法律見解,探討外觀設計中的「相似外觀設計」的法律概念,解析相似外觀設計與「同一設計概念」衍生的變化設計的關係,進一步比較中國、美國、日本、歐盟與台灣的相似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由於各國間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的差異,也提醒在專利界與產業界從事專利申請工作的專業人員,對於產品外觀設計創作的保護,在不同國家應有不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方式及保護策略。工業設計的保護制度在各國中有不同的名稱,為方便說明本文中以「外觀設計」通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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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王恕怡

美國總統歐巴馬競選時所提出的口號「變╱change」不僅撼動美國人民的心,亦改變了美國的歷史;這一年來,在金融大海嘯的嚴重衝擊下,不論個人或企業均面臨艱困險峻的生存考驗,破產、倒閉、關廠、裁員、失業聲不斷,許多百年大企業的金字招牌就此倒下,然而,仍有少數企業經理人動燭先機、早早學會「變╱change」這個高招,用「變」來因應萬變,下面先介紹發跡於奧地利的世界知名施華洛世奇(Swarovski)公司變身轉型故事。

水晶傳奇與發明創新第一步

成立於1895年的施華洛世奇跨國公司,廣為一般人所熟知的產品為閃亮炫目的水晶居家擺設用品或珠寶首飾,其實施華洛世奇公司的產品區分為水晶及光學產品兩大類,而水晶部分可大致分成「水晶精品」及「工業水晶」兩種,產品包括水晶雕刻、家用擺設用品、珠寶服飾,和工廠、設計家使用的水晶原料、配件、人造寶石等;光學產品則包括單、雙筒望遠鏡、瞄準鏡、雷射測距望遠鏡等(註1),甚至於在馬路上的反光路標上,或是巴黎凡爾賽宮、中國人民大會堂內的水晶吊燈,都可窺見施華洛世奇公司的產品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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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王恕怡

通常,申請本國新式樣專利或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時,應針對所欲保護的設計產品提出六面視圖及立體圖圖面,若為平面產品時,則可以僅提出具設計特徵/要點之該面視圖;在必要時,申請人還可以提交該設計產品的展開圖、剖視圖、剖面圖、放大圖、單元圖、變化狀態圖及使用狀態參考圖等輔助圖面。

參見下圖 1 所示為一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案「手錶」的有關圖面公告內容,該手錶係以錶面本體為主(不含錶帶部分)分別揭示六面視圖及立體圖,且另以一使用狀態參考圖,呈現結合錶帶後之完整手錶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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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王恕怡

當看到「同樣」二字時,你的認知是「相同」還是「相近似」呢?一般人大概會直接認為「同樣」應指相同,沒有差異。在知識產權的專利保護領域中,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內所提「同樣」二字,就英國科萬商標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萬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做出一具指導性的法律解釋及適用判例。

科萬公司的五項染色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最終宣判無效

這五項染色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案前後纏訟3年多,科萬公司先後吃過敗仗,中間亦曾嘗過勝果,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審判結果,認定科萬公司多項外觀設計專利案屬同樣的發明創造,不得重複授權;且各染色機於外觀方窗、圓窗單元的數量增減,屬於相近似之設計。最高人民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作出明確法理闡述,期能破除「同樣」二字的保護紛爭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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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王恕怡

自2003年底台灣商標法修正施行後,開放了立體商標的申請,到目前為止,經公開之立體商標件數為429件,其中以「台北101大樓之立體圖」註冊商標件數甚多,共計33件,其中多數於2005年7月時取得商標權,涵蓋多種商品及服務之商標指定使用類別,堪稱台灣最受矚目的立體商標界超級巨星。

身為世界第一高樓的台北地標- 101大樓,因超高知名度吸引不少想搭商標順風車的商品。因此,台北101大樓不僅將其八個竹節狀的建築外觀申請「立體商標」,連「TAIPEI 101」、「台北壹零壹」、「台北101」、「Taipei 101.com」及「台北金融大樓」等都申請商標註冊,所以若未經台北101同意就將這些名稱、圖形擅自作為商業用途,例如:將台北101大樓做成縮小模型、紙雕、鑰匙圈出售,或將101大樓外觀製成玩具、文具出售,都算是違法。

究竟什麼是「立體商標」呢?根據商標法的定義,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台北101大樓、大同寶寶、綠油精瓶罐、日商三得利角瓶、金莎巧克力等,都是知名的立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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