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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 Category: 特別企劃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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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2009年8月13日美東時間中午時分,在美國商務部部長駱家輝帶領下,前IBM智權事務主管David J. Kappos完成宣誓儀式,就任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職位。短短數分鐘的就職談話,完全呼應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的競選主張,結語這段話,更預示USPTO即將全面迎向重大變革:

“I’m committed to making the changes that you want and we need.”

在各界殷殷期盼下,Kappos上任第一天所做的政策宣誓包括:努力達成上級交付任務,大幅縮簡專利審查期間;全心處理USPTO內部事務,推動內部改革;聆聽美國國內使用者的聲音,提升審查品質;強化USPTO財務結構,避免再受金融風暴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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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2009年6月18日透過官方網站公告,正式提名IBM智權事務主管David J. Kappos擔任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一職,而USPTO網頁也在隔天貼出相關訊息。

目前USPTO正值多事之秋,積案問題不斷惡化,申請時間持長拉長,與申請人的關係陷入低潮,金融危機引爆內部財務缺口,也苦無經費汰換電腦系統。種種棘手問題,都需要盡快確定USPTO局長接任人選,方能籌畫解決辦法。

有鑑於此,白宮方面發布提名消息後,馬上在美國網路相關媒體及社群引發熱烈報導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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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如《北美智權報》第15期〈《PCT細則》新規定〉一文報導,為回應申請人需求,《專利合作條約》(PCT)架構於2009年1月1日推出新服務。因《PCT細則》第45之二條條文正式生效,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將有機會請求其他專利局提供補充國際檢索(Supplementary International Search,SIS)報告,以取得更完整的先前技術(prior art)搜尋結果。

補充國際檢索(SIS)

PCT國際階段即製成國際檢索報告(ISR),原可讓申請人了解其發明已存有哪些先前技術,有利判斷是否還要繼續到各國申請專利。但實務上,進入國家階段後,很多PCT案還是被找出其他先前技術,申請人等於無謂浪費了後續投入的時間及金錢,PCT的原始美意因而大打折扣。而SIS服務可由第二家專利局檢索PCT基本文獻及其本國所藏資料,加上各國專擅的語文及技術不同,應有助於降低國際階段未找出相關先前技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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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黃蘭閔

2009年3月3日,美國國會議員分別於參眾兩院提出第111會期新專利改革法案,《2009年專利改革法案》(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兩項法案編號分別是S. 515、H.R. 1260,主要提案人為參院司法委員會主席Patrick Leahy及眾院司法委員會主席John Conyers, Jr.,且兩院參與提案人皆跨民主、共和兩黨。其法案內容與2005、2007年專利改革法案雷同,能否順利通過立法,目前仍難以預料。

修法背景簡介

1952年之後,美國《專利法》(35 USC)即不曾全面檢討翻修,然而半世紀來世界專利環境變化之大,實非當年修法時所能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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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王恕怡

這幾年來中國大陸的汽車內外銷市場蓬勃發展,據統計顯示,中國汽車廠的整車外銷出口汽車在2008年首次突破60萬輛,達到68萬輛;而今年一月份新車銷售數量高達79萬輛,中國大陸已成為2009年元月全球新車單月銷售數量最高的單一汽車市場。中國快速發展的龐大商機,帶動全球企業投入中國市場的熱潮,也讓中國企業走入國際市場積極推銷其自有產品,但隨之而來的因專利糾紛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成為了國際貿易的焦點議題之一。

汽車的外觀設計「仿冒」、「抄襲」爭議陸續發生,中國各地法院先後受理多起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的案件。其中以中國長城汽車的「精靈(Gwperi)」與義大利飛雅特汽車的「熊貓(Panda)」二車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最受矚目;尤其此一相同侵權案在中國國內與海外的判決截然不同,甚至有專家表示,這是因為中國的自有品牌汽車在海外市場的快速擴展,引起知名汽車大廠的恐慌,故意製造知識產權糾紛來遏止中國汽車的聲勢。

在這場「精靈 vs. 熊貓」的中、外專利侵權爭霸戰中,飛雅特汽車在義大利、中國都分別對中國長城汽車提起訴訟,意圖阻止長城汽車在歐盟和中國市場銷售長城的精靈小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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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根據台灣專利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專利權人就其指定新式樣所施予之物品,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式樣及近似新式樣專利物品之權。」獨立新式樣專利權範圍與效力,應包括「相同」及「近似」之新式樣。

在新式樣專利侵害訴訟中,如果被告的產品不是相同的新式樣,就不會構成新式樣專利的文義侵害(literal infringement);不過,被告產品與新式樣專利之間雖有些微之差異,如果兩個設計予人之視覺印象會造成誤認、混淆之虞,還是會構成近似新式樣而侵害專利。

又新式樣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註1)第三章第二節比對解釋後申請專利之新式樣範圍與待鑑定物品,其中「解析、比對、判斷之主體」載明:判斷待鑑定物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時,鑑定人員應模擬「普通消費者」,就是新式樣物品所屬領域中具有普通知識及認知能力的消費者,依其選購商品之觀點,判斷新式樣專利物品與待鑑定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並判斷新式樣專利與待鑑定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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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促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避免通關障礙,因而制訂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f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中國大陸加入WTO後,為遵守協定,國務院於2003年12月2日公布第395號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為協助讀者有效保護您所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現將該海關措施做以下的敘述說明。

保護客體

依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條例中所稱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亦即包括下述客體範圍:
■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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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生物技術開發中心技轉組 林宗賢

面對全球化經濟的改變與挑戰,如果不具備世界級的競爭優勢,則易遭受跨國企業的干擾或影響,唯具有特色與能力的企業才能在未來占有一席之地。此差異化的建立即是所謂的競爭優勢,其中又以技術與服務為關鍵,而技術部份當推專利為首要利器。因此,以下針對台灣地區近年來專利申請及公告核准、發證狀況,簡單做一分析,以了解台灣近年來專利申請的發展狀況。

近年專利申請概況分析

表1為近10年台灣地區專利申請數量的統計。台灣地區專利申請數量除2001年成長特別明顯外,則大致呈現歷年成長趨勢;若再細分台灣地區及非台灣地區的專利申請人,則可以發現,台灣地區專利申請人近10年所申請的專利數量約占專利申請總數量的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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