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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 Category: 專利法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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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德國國會2009年5月28日通過《專利法簡化暨現代化法案》,修訂該國專利法部分條文,簡化無效程序,同時收費項目新增超項費。新修訂法條已於200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德國專利無效之訴為二級二審制,依舊法規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負責二審,同時需做事實審及法律審,為減輕其負擔、加快無效程序,新法規定,如無特殊情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僅做法律審,也不會傳專家證人參與庭訊。

專利無效程序的一審相關規定亦略做修訂:聯邦專利法院承審法官在召開言詞辯論庭前,必須告知該庭認定與案情相關而兩造尚未充份論述的爭點,同時可設定舉證答辯期限,避免審理程序無謂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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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David Kappos上任後動作頻頻,許多呈膠著狀態的議題都在近日出現突破:USPTO主動宣布撤回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轉而調整局內作業方式,企圖減輕請求繼續審查(RCE)案增加的壓力;另一方面,USPTO上級長官美國商務部長駱家輝具名提出說帖,表示除少數問題外,美國政府部門大致支持參院修訂版專利改革法案。

USPTO撤回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

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對申請人權益影響甚大,Kappos上任之後每次出席公開活動,都有在場人士詢問該法相關問題,而這個問題終於在2009年10月8日有了最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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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新法精選Q&A-Part 2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陳巧伶

(一)此次修法有無影響復審程序?某一案件提出復審申請後,在復審委員做出駁回決定前,申請人在哪些時間點可以提出意見與說明書或clam的修改?是否至少有一次的機會可以提出意見與說明書或clam的修改?

解答:由已通過並實施的大陸新法,此次修法並未涉及復審程序,因新法相應的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尚未公布,目前依實施細則(2002版)及審查指南(2006年版),在提出復審請求、答覆復審通知書時,復審請求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所作修改必須要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申請人所做之修改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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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陳巧伶

中國專利新法上路在即,許多申請人最擔心的還是有關於第 20 條的保密審查規定,本文將眾人的疑問一次整理出來,希望釐清大家的疑問。

另外,許多申請人策略上的運用向來是以先申請美國暫時案的方式以期最快取得申請日,再向他國主張優先權,中國新法開始實施後,只要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欲向外國申請專利,都必須先經過保密審查,如果不先向中國申請專利而僅作向外國申請的保密審查,其中 3 個月(或 4 個月)的等待期間,勢必對廠商申請日的取得造成極大影響,在沒有違反其他國家境外申請規定的疑慮下,也許廠商可以開始思考以中國為搶申請日的第一申請國別,相關的規定,也整理如下供申請人參考。

(一)保密審查規定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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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上訴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因與再審被上訴人塔里木大學、新疆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統稱被上訴人)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2月28日作出的(2006)新民三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雙方爭執的重點有三:
(一)當專利權利要求部分被宣告無效後,如何確認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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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 許志勇律師

中國大陸專利法頒佈於1984年3月12日,至今已走過了整整25年,期間共經歷了三次修改,分別是1992年9月4日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進行了第三次修正。

儘管非常巧合的是,每次修正的時間間隔都是8年,但實際上,法律的修改是不會以時間間隔為限制的,主要還是看是否有明顯的矛盾需要解決,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不是成熟,立法的條件是不是具備。

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有相當多的成分是為了落實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而進行的修改。2000年第二次修改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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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中國修正之專利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爲此,中國最高法院為能使專利糾紛的審理更正確,對於專利糾紛的侵權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界定與損害賠償金額界定…等,亦於2009年6月19日提出解釋之徵求意見稿,企盼各界給予意見。雖然至2009/7/10截止意見蒐集,然官方網站中至今尚未看到正式公布的版本,但由該徵求意見稿中仍可看出中國法院系統日後對於專利糾紛的處理方向。因此藉由本文,將該徵求意見稿整理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徵求意見稿重點

於訴訟過程中,權利要求主張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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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近年亞洲國家日益重視智慧財產權議題,討論國際貿易、國家產業政策,不免牽扯此一環節。然而就如世界貿易組織(WTO)杜哈回合貿易談判由觸礁到破裂,各國紛紛改以簽署雙邊協定、加入區域經濟組織等方式維護其利益,世界各國的專利局似乎也正採取同樣作法謀求突破。

專利審查跨國合作即是近年相當引人注目的發展趨勢,而這股風潮如今已吹向亞洲。東南亞國協成員,包括柬埔寨、印尼、寮國、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等8國,2009年6月15日共同宣布開辦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Programme,ASPEC Programme)。

東南亞國協草創迄今已有40年歷史,除以上8國之外,還有汶萊、緬甸共10個成員國,無論在經濟、政治上都有密切合作關係。既有如此的歷史淵源,東協8國決定在專利審查事務上進一步合作,似乎也是順應時勢的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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