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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 Category: 台灣專利師考試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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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 蔡宏明

經歷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專利師考試後,日前考選部表示,在典試法完成修法後,將會改良專利師考試的錄取計分方式,調整為美、日、澳等國的國家考試都有採用的量尺制,來避免因為選擇科目的不同,而產生考題難易不同,進而影響錄取率不同的評量結果。

專利師考試是屬於多科測驗,可以依選擇不同的專技科目,而有不同難易度的試題測試,相對會產生不同的評分標準。若是依據規定,加總所有科目要達平均60分就通過,還有一條規定是專業科目必須達到50分以上才能錄取;當選擇不同科目的試卷就自然產生不同的評分標準,就會產生某些考科組合錄取率偏高,某些考科組合錄取率偏低的情形。採用量尺新制就是為了改善這種情形,讓考試制度可以達到公平競爭的原則。

但是量尺分數也有缺點存在,特別是在高、低分群的部分,如果試題的鑑別力不足,會讓分數無從分辨高低的問題產生。如何讓鑑別力產生效用?主要是在試題的設計上有相對的難度產生,才有能力分出分數高低的差別,達到評量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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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工程部 吳豐任

前言:台灣首屆的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在今年8月23、24日兩天舉辦,11月11日考選部公佈了37位通過考試的名單,北美智權專利工程部的主任吳豐任先生順利取得專利師資格。此次考試,在千餘人報名的情況下,錄取率只有百分之二點七左右,讓人不禁要佩服這幾位新出爐的專利師,因此本刊邀請了吳豐任先生來談談他是如何準備專利師考試的,以下是吳豐任先生的心得分享:

此次的考試名義上分成六科,但實際上卻包含了十個科目,所以準備上必須耗費相當多精力。由於國家考試的單科分數不易拿到高分的,而專利師考試之錄取標準是採取平均分數高於60分,且無法保留及格考科至爾後考試,因此建議大家不要貿然放棄任一科目,而想用其他科目的分數拉高來彌補,讓各科水準能在平均之上是比較保險的,換言之還是要務實地準備好每一科目!

此次考試的科目有六大項:
(1) 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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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考試前夕,北美智權報製作了一個專利法模擬小測驗,總共有400位的專利界朋友來試試自己對專利法的熟悉程度。本刊特將正確答案及答對率統計整理出來,想知道多數人對那些法條較不熟悉而最容易答錯,或者自己是否犯了多數人都能答對不應該犯的錯誤嗎?那就來瞧瞧吧!

1. 台灣專利法所稱專利共有幾種?
A) 1種。
B) 2種。
C) 3種。
D) 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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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第一屆專利師考試將在8月23-24日舉行,在這裡,我們特別準備一個小測驗,內容為「台灣專利法」,讓讀者小試牛刀,看看自己對台灣專立法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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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 林佳燕

專利師法於2008年1月11日正式實施後,想取得專利師執業資格的途徑就只有兩個,其一是通過專利師的考試,另一則是由具 有一定資格者提出專利師免試 申請並接受專業訓練及格者,即可取得資格。此篇文章將著重在為讀者說明後者的各項規定。
一、專利師免試資格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自2008年3月17 日起已開始受理 ,符合免試資格的申請人需於2009年1月11日前以通訊方式申請,逾期則無法再辦理。

專利師免試資格的首要條件為需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其次是 需具有從事專利師業務一定的年資,由於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的途徑不同,因此對年資的限制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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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第一屆專利師考試報名只剩2個多月,考試出題方向直至2008年3月3日終於公告了,至此工程師們終於稍有能提 供判斷是否要參加第一屆考試的資訊了。

有人認為專利師考試不合理,因為例如由技師或律師方式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者,應只能免試其中專業的部份,其他考試項 目應列入考試科目;也有人認為目前的專利師法立意良好,深表贊同。

因此本刊希望藉由調查了解大家對專利師考試制度的心聲,並將結果或建議反應給有關機關, 敬請各界踴躍參加。(以下為調查結果)
1. 您是否參加第一屆的專利師考試?

截至3/28,共計回收168份有效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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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葉乃嘉

專利師法於 96年6月14日通過三讀後,預定在97月1月11日施行,自97年起,要取得專利師資格者,可以參加每年8月舉辦的國家考試。這項專利師考試對於台灣專利智權界生態來說,勢必掀起一波應考熱潮。
本篇文章將由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為大家預測分析專利師考試科目可能的出題題型,及可能的考試方向與應考技巧,提供有志報考的專利工程師參考。

一 、專利師考試題型分析

專利師考試內容科目包含六大項, 除了專業語文採申論與測驗混合題型外,其他都是申論題。取得證照門檻為技術領域部分考試科目需達 50分,所有科目總平均需達到60分,且不得有一科為0分。應考時應注意的是缺考就以0分計算,萬一不得已缺考,只好明年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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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葉乃嘉

由於專利師法在修法過程中,行政院的提案曾在專利師法草案第9條中列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屬於專利師業務,然而後期審查會審定時,決議刪除原本在專利法提案中第9條第4款的條文,上期北美智權報的問卷中曾有讀者反應「既然專利師不能執行訴願訴訟等業務,為何不刪掉相關行政程序、行政訴訟法考科或是改考選擇題?」究竟專利師是否可以當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代理人,很多人其實並不是那麼清楚,北美智權報在這裡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供您參考。
北美智權報在07期邀請智財局林清結科長為讀者介紹專利師考試時,就曾提及「專利師雖得受委任代理從事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由於專利行政爭訟業務並非屬專利師專屬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第9條,專利師業務範圍不包括訴願、行政訴訟。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業務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業務範圍。」

專利師之業務與專利法所定專利事項息息相關,行政院原先之提案中第9條的條文內容涵蓋了所有專利師業務牽涉到的範圍。任何代理有關專利之申請、異議、舉發、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行政救濟及其他相關專利事項,皆為專利師之業務範圍,故需立法以明文規定之。

而原先在行政院提案中第4款「專利師得以專利相關業務的專長行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相關的條文,雖然經審查會審核後在96年7月11日公佈之專利師法被予以刪除,然此僅係因為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非專屬於專利師,故不適合於專利師法當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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