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黃蘭閔
2009 年 3 月 20 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公布 Tafas and GSK v. Doll (原為 Tafas and GSK v. Dudas)判決結果: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2007 年 8 月 21 日 公告的延續案暨請求項新法(Final Rules on Claims and Continuations,下稱〈新法〉)各項內容,僅延續案的申請限制因牴觸 35 USC 120 條文而無效,其他並未逾越 USPTO 修法權限。故本案裁定部分維持地方法院原判、部分駁回地方法院原判,並將發還地院更審。
本案是由 Sharon Prost 法官草擬判決書,不過 William Bryson 、 Randall Rader 兩位法官也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附列於主文之後。其中, Rader 法官認為〈新法〉大幅改變美國《專利法》(35 USC)賦予發明人的權利,已屬越權實體修法,與另兩位法官的多數意見明顯有別。
不過 CAFC 三位法官雖然有了初步結論,卻也有許多待解決的爭點留予地院重新考慮。此外, USPTO 新管理團隊的態度也相當關鍵,若新任 USPTO 局長延續前朝的修法立場,本案最終判決結果如何?〈新法〉會否生效?只怕不是短時間內能有答案。畢竟,本案下一步可能是再由地院接手審理,但也有可能要求 CAFC 聯席審理(en banc rehearing),不論循哪一條路徑繼續纏訟,都還需要等上相當時日才有下一份判決。
2009 年 3 月 20 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公布 Tafas and GSK v. Doll (原為 Tafas and GSK v. Dudas)判決結果: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2007 年 8 月 21 日 公告的延續案暨請求項新法(Final Rules on Claims and Continuations,下稱〈新法〉)各項內容,僅延續案的申請限制因牴觸 35 USC 120 條文而無效,其他並未逾越 USPTO 修法權限。故本案裁定部分維持地方法院原判、部分駁回地方法院原判,並將發還地院更審。
本案是由 Sharon Prost 法官草擬判決書,不過 William Bryson 、 Randall Rader 兩位法官也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附列於主文之後。其中, Rader 法官認為〈新法〉大幅改變美國《專利法》(35 USC)賦予發明人的權利,已屬越權實體修法,與另兩位法官的多數意見明顯有別。
不過 CAFC 三位法官雖然有了初步結論,卻也有許多待解決的爭點留予地院重新考慮。此外, USPTO 新管理團隊的態度也相當關鍵,若新任 USPTO 局長延續前朝的修法立場,本案最終判決結果如何?〈新法〉會否生效?只怕不是短時間內能有答案。畢竟,本案下一步可能是再由地院接手審理,但也有可能要求 CAFC 聯席審理(en banc rehearing),不論循哪一條路徑繼續纏訟,都還需要等上相當時日才有下一份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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