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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應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協會(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AIPLA)的邀請,2009年11月17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David J. Kappos接受AIPLA代表同時也是USPTO前局長Q. Todd Dickenson的訪問,一一討論USPTO各項新措施及挑戰,同時也公開表示,USPTO應有機會在2013年達成10個月寄發第一份核駁通知(1st OA)的目標。

Kappos初掌USPTO的第一件任務就是縮短專利申請案審查時間,但要在10個月內寄發1st OA、20個月結束審查作業,看在眾人眼中,簡直是難如登天。畢竟以目前的數據來看,USPTO平均需花25.8個月才能發出1st OA,結束審查作業更需費時34.6個月。

儘管如此,Kappos依舊顯得信心滿滿,不僅認為有可能達到,而且更出人意外的是,Kappos明確定出了時間表:只要USPTO內部效率合理提升、工作分享(work sharing)計畫帶來合理成效、請求繼續審查(RCE)案件量稍稍減少,USPTO可望在4年達到此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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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陳巧伶

為落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扶植中小企業,提高其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品質,中國財政部於今年九月公佈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由中央設立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可動用的額度共計約有一億元人民幣,用以資助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費用支出,對於減輕中小企業的申請人的負擔,可說有相當大的幫助。

《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關規定整理如下:

專利資金資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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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速審查與專利規費收費準則修正草案簡介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英武

台灣智慧局(TIPO)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試辦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時間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簡稱AEP)」,據智慧局的資料顯示,自啟用之日起到2009年9月止,共有384件申請AEP,其中有309件均已備具文件而進入AEP程序,並有252件於6個月內收到智慧局的審查結果通知,著實收到預期的效果。為使更多發明申請案可以適用此項措施,於是智慧局提出擴大適用的草案,增加適用的對象與應備具的文件要求。

另專利收費準則自93年7月1日施行適用至今,於專利制度上歷經「請求項逐項審查」、「踐行審查意見通知函程序」、「擴大面詢制度」以及「發明與新式樣申請案初審檢附專利檢索報告」等各項措施,但於規費上卻未有相對應的修正。為確實達到「建立合理化收費機制」,且本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將專利規費予以調整並訂定草案。以下及分別敘述該二草案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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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近年來,由於網際網路與 IT 技術的蓬勃發展,以及電腦、電子、資訊產品的快速成長,而且網際網路的聯繫可減少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人們可藉由電腦、手機、網際網路來處理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的各項需求,例如:線上購物、訂票、訂旅館、轉帳、開會、視訊電話、娛樂、傳遞訊息、遠距學習與網路遊戲等。

每天全球各地數千萬台電腦螢幕、手機、相機、PDA 的螢幕上都顯示著許多 的 Icon,Icon 是有識別功能的電腦圖形符號,例如:文書夾、手掌圖形、人像的側面影像、相機圖像、剪刀、紙夾、筆記板、磁片等圖像, 提供使用者操作指南,使用者藉由這些 Icon 辨識其中的關係而與電腦系統聯繫。這些電腦圖形符號是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簡稱GUI)(註1)的核心元素,1980 年電腦工業的業者,意圖藉由GUI及Icons使得個人電腦的使用顯得更平易近人、更易於操作。目前,除了電腦顯示幕之外,還有手機、相機、電子相簿、 PDA、影音播放器等消費性電子產品,甚至金融業者所使用的自動櫃員機(Automatic Teller Machines)、醫療檢測儀器與其他檢測設備等,這些產品透過螢幕上顯示的Icon與GUI的操作選單介面與使用者互動,得以輕易達成產品的功能及用途。

1996 年,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USPTO)公佈Computer-Generated Icons(電腦圖形符號)的審查基準後,歐盟、日本、澳洲、韓國等已陸續開放GUI及Icon的設計保護。2006 年3 月,日本依國內產業界的要求,擴大GUI及Icon意匠保護,我國這次專利法的修法也將開放GUI及Icon的設計保護。本文將介紹美國、日本與歐盟有關 Icon與GUI 設計保護的相關規定以及圖面揭示與申請實務,希望除了可提供產業 界、專利業者在歐美申請GUI與Icon 設計保護的參考外,亦可作為專利專責機關將來開放GUI 與Icon設計保護制度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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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中奎

作者簡介:理學碩士,中國專利代理人,具有5年的專利代理經驗。中國科學院多年的科研經歷,知識產權行業豐富的實務經驗。在多種期刊發表專利相關論文多篇,內容涉及專利申請、專利無效與訴訟、專利分析、企業專利戰略等多個領域。


開設專利相關培訓業務:專利常識培訓、專利檢索培訓、技術交底書撰寫培訓、專利無效與訴訟培訓。專利申請文件品質評估。

目前,在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中,中國專利局審查委員經常會採用「由對比文件結合公知常識就可以得出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該從屬權利要求所附加的技術特徵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等語句描述作為核駮理由來否定專利申請的創造性。那麼,上述審查意見如此描述的依據是什麼呢?申請人又該如何答覆這樣的審查意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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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琴文

作者簡介:現任某大電子公司資深專利工程師,台灣大學電子工程學研究所,美國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智慧財產權碩士。


天崩地裂、山河變色,西斯廷禮拜堂大廳天頂上的創世紀名畫四分五裂,正式宣告末世浩劫來臨。

里約熱內盧的基督像倒了,泰姬瑪哈陵垮了,羅馬競技場毀了,災難排山倒海而來,想逃卻無處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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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邱子殷

對於專利申請案,大家都會注重申請日,專利申請案愈早取得申請日,對日後行使該專利權愈具優勢,在中國,專利權採取先申請原則,此在現行專利法(2009.10.1施行)中第9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公司或企業開發一項新產品,或多或少都會申請專利以保護該產品,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時間往往需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大部分的公司或企業在新產品開發階段,就會先行針對該產品的技術特徵申請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以避免被他人捷足先登,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此時所提出的專利申請保護範圍或實施例可能較為基本,甚至有時候無法周延的保護日後的產品,此時該怎麼辦呢?在此跟大家介紹中國國內優先權的應用。

首先,現行專利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由此可知,在中國要主張國內優先權,必須符合二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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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黃蘭閔

德國國會2009年5月28日通過《專利法簡化暨現代化法案》,修訂該國專利法部分條文,簡化無效程序,同時收費項目新增超項費。新修訂法條已於200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德國專利無效之訴為二級二審制,依舊法規定,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負責二審,同時需做事實審及法律審,為減輕其負擔、加快無效程序,新法規定,如無特殊情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將僅做法律審,也不會傳專家證人參與庭訊。

專利無效程序的一審相關規定亦略做修訂:聯邦專利法院承審法官在召開言詞辯論庭前,必須告知該庭認定與案情相關而兩造尚未充份論述的爭點,同時可設定舉證答辯期限,避免審理程序無謂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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